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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6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6民初62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9月1日,教师。被告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4日,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忠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唐某某于2014年至2015年先后五次向杨某某借款75000元,并双方约定了利息,借款到期后,杨某某向唐某某多次催要,但唐某某至今未还。原告��2017年7月5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并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唐某某偿还杨某某借款75000元,于2017年8月25日偿还2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偿还35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偿还剩余借款20000元;杨某某同意免去利息。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杨某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忠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