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民初3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阳辉与王鹏琳、李俊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阳辉,王鹏琳,李俊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688号原告:许阳辉,男,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告:王鹏琳,女,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告:李俊茹,女,汉族,现住延吉市延边大学寝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阳辉与被告王鹏琳、李俊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阳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阳辉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原告已预交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许阳辉负担。审判员  金英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