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立波与曾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波,曾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波,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曾小明,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执行王立波与曾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各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中,且申请执行人王立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