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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立波与曾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波,曾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波,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曾小明,男,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执行王立波与曾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各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协议正在履行中,且申请执行人王立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