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1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武汉高点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武汉高点贸易有限公司,鲁建国,刘阳,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1132-7号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40号。负责人谭爱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高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法定代表人周玉芬,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鲁建国,男,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刘阳,女,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汉施路39号。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总经理。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与武汉高点贸易有限公司、鲁建国、刘阳、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467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武汉高点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44.44%的股权;继续停止支付被执行人武汉高点贸易有限公司在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人民币1219万元。现冻结期限将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支行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上述股权及应收账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武汉高点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武汉宝威典当有限公司44.44%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二、继续冻结(停止支付)被执行人武汉高点贸易有限公司在湖北弘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人民币1219万元;冻结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喻英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