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与刘正绪大足龙岗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重庆天海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大足龙岗实业有限公司,刘正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207号申请人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33596J。法定代表人李习锋。委托代理人冯京平,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生龙,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天海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工业园区水天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710033174。法定代表人魏励本。被申请人大足龙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99片区D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365751579。法定代表人张玳容。被申请人刘正绪,男,汉族,1943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天海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大足龙岗实业有限公司、刘正绪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天海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大足龙岗实业有限公司、刘正绪价值17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