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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徐挨宝与李海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2254号原告徐挨宝,男,汉族,1949年2月8日出生,农民。被告李海龙,男,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挨宝与被告李海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挨宝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海龙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挨宝撤回对被告李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徐挨宝负担。审判员  高喜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云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