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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左克明、方习中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克明,方习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左克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方习中,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克明与被执行人方习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左克明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0722执7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