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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阿卜都拉黑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阿卜都拉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50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阿卜都拉黑,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于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东乡族,文盲,无职业,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7]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阿卜都拉黑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阿卜都拉黑与被害人孔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3月29日傍晚,被告人马阿卜都拉黑来到长沙市高新区麓谷博颜会所被害人孔某工作地点纠缠。因被害人孔某不堪其扰,遂通知其男友雷某到场并请被告人马阿卜都拉黑一同至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老汽车西站一兰州拉面馆用餐。吃完饭后,被告人马阿卜都拉黑坐上了雷某为其拦的出租车上,便谎称要和被害人孔某告别而将其骗至车旁,持早已准备的回民常用刀片划伤被害人孔某的左脸,后要求出租车司机开车逃跑遭拒绝,被告人马阿卜都拉黑遂下车逃离现场,途中将前述刀片丢弃。被害人孔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马阿卜都拉黑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孔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孔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阿卜都拉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阿卜都拉黑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初犯;其家属能代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阿卜都拉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被告人马阿卜都拉黑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阿卜都拉黑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阿卜都拉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彭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