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与向园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向园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424民初129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西正街17号。 负责人:秦舰军,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征宇,男,衡东支行风险管理部经理,住衡东县。 被告向园典,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东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诉被告向园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征宇、被告向园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向园典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504.76元及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手续费等2206.47元,合计21711.23元(至2017年4月7日止)。 2、被告向园典承担从2017年4月8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新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有关规定计算)。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向园典承担。 被告向园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向园典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园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信用卡透支卡本金19504.76元及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手续费等2206.47元,合计21711.23元(至2017年4月7日止)。 二、被告向园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东县支行从2017年4月8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新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有关规定计算)。 三、上述给付义务均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71元,由被告向园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 倩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小丽 校对责任人:蒋倩 打印责任人:陈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