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沅江市泗湖山镇坪塘岭村十四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沅江市泗湖山镇坪塘岭村十四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553号起诉人:沅江市泗湖山镇坪塘岭村十四组。负责人:曹中秋,系该组组长。2017年8月16日,本院收到沅江市泗湖山镇坪塘岭村十四组的起诉状。起诉人沅江市泗湖山镇坪塘岭村十四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沅江市泗湖山镇人民政府与徐建楚签订的《泗湖山镇属渠道租赁合同书》无效;2、请求法院判令沅江市泗湖山镇人民政府与徐建楚承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沅江市泗湖山镇人民政府与徐建楚赔偿起诉人经济损失四万元(误工费、车船交通费等)。事实与理由:起诉人认为沅江市泗湖山镇人民政府与徐建楚签订的《泗湖山镇属渠道租赁合同书》所涉及的沅江市泗湖山镇009公路坪塘岭村十四组段沿线的土地所有权属于起诉人集体所有,起诉人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该合同的签订侵犯了起诉人的权利,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实质为起诉人沅江市泗湖山镇坪塘岭村十四组与沅江市泗湖山镇人民政府就沅江市泗湖山镇人民政府与徐建楚签订的《泗湖山镇属渠道租赁合同书》所涉及的沅江市泗湖山镇009公路坪塘岭村十四组段沿线的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系沅江市泗湖山镇坪塘岭村十四组与沅江市泗湖山镇人民政府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争议,应由沅江市人民政府处理。起诉人既未向本院提交诉争土地所有权的权属证明材料,经本院释明后亦未就该土地所有权的权属争议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本院认为起诉人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人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沅江市泗湖山镇坪塘岭村十四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建太审 判 员 孙 英代理审判员 谢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