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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4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与林玲玲、吕秀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林玲玲,吕秀燕,曾文广,李英凤,林玲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E*MERGEFORMAT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994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福兴商贸区第五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56871J。负责人:郑锋阳,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少云,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系该支行职员。被告:林玲玲,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吕秀燕,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曾文广,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李英凤,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林玲芬,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诉与被告林玲玲、吕秀燕、曾文广、李英凤、林玲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2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11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颖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