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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闵道明、赵元燕等与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道明,赵元燕,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91民初615号原告:闵道明,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筱林,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元燕,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筱林,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七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840424065。法定代表人:李义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春,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原告闵道明、赵元燕诉被告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昌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道明、赵元燕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燕筱林,被告济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闵道明、赵元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307.4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艾溪康桥小区4#住宅楼一单元1702号房,房屋价款651290元;出卖人应在2015年8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出卖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付房屋,出卖人按日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出售的商品房,到2016年1月19日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逾期交房140天。被告济昌公司辩称,被告依约履行了商品房交付义务,不存在延期交付情形,竣工验收备案表并非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条件;被告依约享有交房时间顺延的权利,被告因天气原因无法户外作业,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以及原告提前领钥匙后的逾期时间应予扣除;即便被告存在逾期交房情形,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被告有权请求减少违约金。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桥小区××#住宅楼××单元××号商品房,房屋总价651290元;合同签订当日付清首付款401290元,余款250000元采取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原告应在本合同签订7日内提供所有应由原告提供的办理按揭手续的材料、与银行签订按揭合同;被告应在2015年8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买受人逾期付款的,交付日期相应顺延;如被告逾期交付房屋,逾期未超过60天,则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13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首付款401290元,并在2014年1月2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被告确认原告已付清全部购房款计650177元。2015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邮寄入伙通知书。根据《南昌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目录栏显示: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8、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该备案意见栏显示:艾溪康桥4#楼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2016年1月19日收讫,文件齐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举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发票、竣工验收备案表;被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入伙通知函及快递单、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在通知原告收房时,未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直到2016年1月19日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属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房屋交付的实际情况、房屋总价款、涉案房屋数量等综合考虑,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一计算,从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次日2015年9月1日起计至被告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之日2016年1月19日止,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9102元(650177元×140天×0.01%)。综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307元,本院依查明的案件事实,部分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闵道明、赵元燕逾期交房违约金9102元;二、驳回原告闵道明、赵元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元,由原告闵道明、赵元燕负担50元,被告江西济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文亮人民陪审员  万科斌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