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31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杨某军申请执行云南某某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军,云南某某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78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军,男,1970年7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金山镇农民小区。被执行人云南某某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城南二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098071513。法定代表人:李某福,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某军与云南某某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民��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基本被抵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已申请实现抵押权,其余财产不能处置,本案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人杨某军申请执行的13364元及相关利息的债权均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林审判员 张利宏审判员 郭 俊 文��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玉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