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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辉煌、苏素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辉煌,苏素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2312号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高崎南五路208号908室。法定代表人:XX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婉莹,系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红,系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蔡辉煌,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苏素惠,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原告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辉煌、苏素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嗣后,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蔡辉煌、苏素惠已缴清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世邦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洪春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