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民终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2115许小东与扬州美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美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许小东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2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美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江都南路669号3幢248室。法定代表人:李正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小东,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阳,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东,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扬州美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小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6)苏1002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州美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许小东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08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扬州美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扬州美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上诉人扬州美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冰审判员 孙建瑢审判员 吕 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昱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