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白明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白明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白明光,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白明光犯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埇刑初字第008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白明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明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缴纳罚金2000元,未缴纳2000元。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执12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审判员 陈 万 军审判员 王 秋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珂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