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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余江春与朱合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江春,朱合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2895号原告余江春,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合彦,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余江春与被告朱合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余江春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江春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江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余江春负担。审判员  耿继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