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丽仁与方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仁,方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143号申请执行人:赵丽仁,女,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方小玲,女,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赵丽仁与被执行人方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566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小玲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赵丽仁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因执行的涉案房屋广州市天河区桃园西路633号803房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且被执行人方小玲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骆凌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