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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莘县源乡绿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永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莘县源乡绿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永臣,李军红,于学宾,李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莘县源乡绿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驻所地:莘县通运路南首法定代表人:李景旺被执行人王永臣,男,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李军红,女,汉族,1977年6月5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于学宾,男,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莘县。被执行人李春霞,女,汉族,1971年10月15日出生,住莘县。本院在执行莘县源乡绿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王永臣、李军红、于学宾、李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告知申请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4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