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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8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马培瑞、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培瑞,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885号之一申请人:马培瑞,男,1956年7月22日生,汉族,住鱼台县(西向东)。被申请人: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后增,董事长。地址:鱼台县鱼新二路中段路北。申请人马培瑞诉被申请人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培瑞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鱼台县京港花园小区住宅楼房4套(京港花园1号楼1单元702、802,1号楼4单元302,7号楼4单元1707)。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鱼台县京港花园小区住宅楼房4套(京港花园1号楼1单元702、802,1号楼4单元302,7号楼4单元1707)。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不准转移、变卖、抵押、租赁。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马培瑞所有的担保房产一处(京港花园小区的13号2幢1单元1-106、1-206)。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不准转移、变卖、抵押、租赁。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馨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法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