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雪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60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雪刚,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初中文化,卓宇广告部经营者,户籍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杨家桥乡河西头村街北7号,现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6年12月1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雪刚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雪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0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民警在太原市小店区并州路二营盘街东北角被告人刘雪刚经营的卓宇广告部,当场查获多枚印章。经鉴定,查扣的”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章系伪造。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雪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查扣的印章照片、经营场所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雪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一枚,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雪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雪刚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伪造印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审 判 员 张桂莲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段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