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正茂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茂,铁军,果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964号申请执行人吴正茂,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铁军,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果彤林,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吴正茂与被执行人铁军、果彤林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1998)昌民初字第26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10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铁军、果彤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此案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果彤林的银行存款,发还给申请人吴正茂。后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铁军、果彤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正茂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新审 判 员 丁 飞助理审判员 王慧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兴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