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3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献县野马建材供应站与王立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野马建材供应站,王立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357号原告:献县野马建材供应站,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陈花粉,男,汉族,1958年7月1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涛,男,汉族,1957年8月10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告:王立玉,男,195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献县野马建材供应站与王立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献县野马建材供应站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野马建材供应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献县野马建材供应站负担。审 判 长 闫丽钗人民陪审员 哈 凯人民陪审员 高琳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