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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友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梅、陈志刚、郭成财、曹喜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安市友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梅,陈志刚,郭成财,曹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友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宁安市宁安镇。法定代表人:张万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春梅,女,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沙兰镇。被执行人陈志刚,男,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沙兰镇。被执行人郭成财,男,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沙兰镇。被执行人曹喜梅,女,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沙兰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友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梅、陈志刚、郭成财、曹喜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安市友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李春梅、陈志刚、郭成财、曹喜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虹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