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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8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武群与被执行人陈德荣人身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武群,陈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84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武群,女,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陈德荣,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川1521执8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德荣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陈德荣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陈德荣银行账户375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梁云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