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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7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淑莲与郭文斌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莲,郭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7执18-2号申请人:徐淑莲,女,汉族。被执行人:郭文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徐淑莲与郭文斌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文斌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文斌至今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郭文斌在中国工商银行御河北路支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文斌在中国工商银行御河北路支行账户上的存款3590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付 贵审 判 员  杨秀玲人民陪审员  谢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