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7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淑莲与郭文斌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莲,郭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7执18-2号申请人:徐淑莲,女,汉族。被执行人:郭文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徐淑莲与郭文斌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文斌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文斌至今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郭文斌在中国工商银行御河北路支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文斌在中国工商银行御河北路支行账户上的存款3590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付 贵审 判 员 杨秀玲人民陪审员 谢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