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1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熊小燕与被告付万生、黄招弟、吴晓峰、李晓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万生,黄招弟,吴晓峰,李晓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3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熊小燕,女,196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付万生,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西湖区。被申请人:黄招弟,女,1968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西湖区。被申请人:吴晓峰,男,197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洪都十区。被申请人:李晓风,女,197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解除保全申请人熊小燕与被申请人付万生、黄招弟、吴晓峰、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了(2016)赣0103财保29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晓风、付万生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赣抚路599号丰源金润广场J1-19号、K1-016号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熊小燕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熊小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晓风、付万生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赣抚路599号丰源金润广场J1-19号、K1-016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思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