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4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康艳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康艳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502号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董事长。被申请人:康艳芬,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岭东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康艳芬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53298.6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康艳芬名下银行存款2453298.6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