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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滑跃飞,徐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滑跃飞,徐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2251号原告: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20号。法定代表人:张新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锋,新疆同创(乌鲁木齐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跃飞,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徐红,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滑跃飞、徐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3日,原告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亚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