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蔡君、蔡始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君,蔡始勇,蔡始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412号之一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富程,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扶隆镇富民路**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蔡君,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城区××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蔡始勇,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城区××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蔡始州,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城区火车站社区××赛村小区××号,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廖富程与被执行人蔡君、蔡始勇、蔡始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防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蔡君、蔡始勇、蔡始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蔡君、蔡始勇、蔡始州退还原告廖富程租金3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蔡君银行存款3911元(含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偿还债务,本案债权债务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露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