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玉、魏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3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玉,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魏军,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本院在执行李玉与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魏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绿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