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陶民安与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民安,王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208号原告陶民安,男,1964年。委托代理人徐少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杰,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民安与被告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民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陶民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民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民安负担。审判员 康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