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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远征与湖南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远征,湖南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杨远征,男,194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舞水路,组织机构代码68741407-3。法定代表人邓少亚,该公司董事长。杨远征与湖南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湖南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怀中民二终字第209号民事调解:由湖南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杨远征借款本金146837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6日计至2015年12月31日,利息按月利率一分五计息),如湖南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湖南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245.5元。调解生效后,申请人杨远征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后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终结(2016)向1202执153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经查,现被执行人湖南都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