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1226执1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显洋与徐贤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显洋,徐贤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226执14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显洋,男,汉族,1994年12月24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徐贤贞,女,汉族,2000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被执行人:高翠,女,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系徐贤贞之母)。被被执行人:徐兴厂,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系徐贤贞之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翠在银行存款1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