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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33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申请执行江油市永利商贸有限公司、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勇、赵丽娟、赵飞、詹刚兰、张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江油市永利商贸有限公司,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勇,赵丽娟,赵飞,詹刚兰,张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33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7140513X7。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76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董文辉,行长。被执行人江油市永利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81630-4。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开发区创元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被执行人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580889-2。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开发区创元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飞。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0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赵丽娟,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2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赵飞,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詹刚兰,女,汉族,生于1976年1月14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张虹,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与江油市永利商贸有限公司、绵阳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勇、赵丽娟、赵飞、詹刚兰、张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7日在淘宝网上拍卖被执行人赵飞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33号“东方华尔街”房屋。2017年8月10日,买受人赖绍琼以人民币76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33号“东方华尔街”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赖绍琼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赖绍琼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赖绍琼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对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33号“东方华尔街”房屋的抵押登记;四、注销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33号“东方华尔街”房屋的原财产权证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庆丰审判员  李朝刚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雁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