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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4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余祖国与舒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祖国,舒伟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4417号原告余祖国,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舒伟志,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祖国与被告舒伟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祖国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祖国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祖国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祖国承担。审判员  范华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