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巾评与赵健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巾评,赵健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995号原告:马巾评,女,汉族,1991年9月2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赵健修,男,汉族,1992年5月23日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巾评与被告赵健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马巾评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巾评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马巾评负担。审判员 赵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