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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巾评与赵健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巾评,赵健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1995号原告:马巾评,女,汉族,1991年9月2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赵健修,男,汉族,1992年5月23日生,住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巾评与被告赵健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马巾评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巾评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马巾评负担。审判员  赵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