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财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赵爱国、李大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爱国,李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197号申请人:赵爱国,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李大勇,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申请人赵爱国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大勇在银行的存款4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大勇在银行的存款400000元。期限一年。二、查封担保人张茂柱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汴河办事处政府路南侧汴水人家一号楼060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赵爱国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理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