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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光明与韩喜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光明,韩喜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4622号原告:林光明,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韩喜平,住呼和浩特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负责人:李劭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林光明与被告韩喜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晓天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光明负担。审判员  李燕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