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2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董向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向如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向如,女,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于武邑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本村。2017年5月2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向如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玉龙、安静茹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向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董向如因其夫董某3坠亡向雇主领取赔偿款90万。2016年5月9日,董某3之母孙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分割赔偿款。在诉讼期间,被告人董向如将赔偿款分多次转账到不同人员名下。2016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16)冀112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判决董向如一次性给付孙某赔偿款290262.6元。判决生效后,孙某于2016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告人董向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被告人董向如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董向如采取罚款措施后,被告人董向如仍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董向如与孙某就该案达成和解。经传唤,被告人董向如到武邑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证人董某1、董某2、姜某证言,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公告等文书,协查财产通知书及财产信息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董向如亦供认不讳。到案、供述及和解情况有发破案报告、讯问笔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向如对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董向如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向如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岳建民审判员  张金磊审判员  刘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