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7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忙建林挪用公款、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忙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27刑初4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忙建林,男,1980年12月2日生于贵州省册亨县,布依族,本科文化,册亨县弼佑镇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原主任,住册亨县。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12月14日到册亨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册亨县看守所。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以册检公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忙建林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忙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忙建林在担任册亨县弼佑乡(现弼佑镇)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304571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1)2014年1月至2016年11月,忙建林挪用其保管的单位库存结余资金共计人民币107341元,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归还。(2)2014年7月至2016年9月,忙建林以支付公务为由,向本单位财务人员、值班医生借支公款人民币77230元,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归还。(3)2015年11月11日、同月12日、同月28日,忙建林三次用单位现金支票支取本应当支付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药业)12万元,后用于支付个人房屋装修款。2016年11月4日,忙建林让其亲属帮其归还了天地药业3万元。2、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忙建林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取天地药业册亨中转站负责人景某贿赂共计人民币3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1)2015年1月的一天,天地药业册亨中转站负责人景某为了能让册亨县弼佑乡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能向该公司购买药品,来到册亨县利悠快捷酒店向忙建林行贿20000元,忙建林将钱收下。(2)2016年1月的一天,天地药业册亨中转站负责人景某为了能让册亨县弼佑乡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能向该公司购买药品,来到册亨县者楼镇祥瑞小区忙建林家中向忙行贿15000元,忙建林将钱收下。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忙建林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忙建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忙建林在担任册亨县弼佑乡(现弼佑镇)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304571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一)、2014年1月至2016年11月,忙建林挪用其保管的单位库存结余资金共计人民币107341元,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归还。(二)、2014年7月至2016年9月,忙建林以支付公务为由,向本单位财务人员、值班医生借支公款人民币77230元,用于个人开支,至今未归还。(三)、2015年11月11日、同月12日、同月28日,忙建林三次用单位现金支票支取本应当支付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药业)12万元,后用于支付个人房屋装修款。2016年11月4日,忙建林让其亲属帮其归还了天地药业3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户籍证明:载明忙建林于1980年12月2日生。(2)、任职文件:载明中共册亨县委组织部“册组干任字[2010]17号”文件,忙建林于2010年9月20日,任册亨县弼佑乡卫生院院长(试用期一年);中共册亨县委员会“册委干任字[2013]49号”、册亨县人民政府“册府任[2013]6号”文件,2013年5月8日、2013年6月3日,册亨县委、册亨县人民政府任命忙建林为册亨县弼佑乡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2014年7月29日中共册亨县委员会“册委干任字[2014]50号”文件,忙建林任册亨县弼佑乡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任职时间从2013年6月计算。(3)、册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证明及中共册亨县委办公室“册党办发[2016]52号”文件、《册亨县弼佑乡党委人大政府群团事业机构主要职责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载明乡镇卫生院属于县卫生局直管事业单位,自2010年以来至今,卫生职工工资为全额工资。2014年9月以后,乡卫生院划归乡镇党委、政府管理。(4)、到案经过:载明忙建林挪用公款一案,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8日初查,发现其外逃,同日经检察长决定立案侦查,同年12月14日,忙建林在其亲属的带领下,主动到检察院投案。(5)、案件线索来源情况说明:载明2016年11月2日,册亨县弼佑镇党委向册亨县委报称,该镇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忙建林失去联系几天,后县委组织审计、财政、卫生部门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弼佑镇卫生院2014-2016年财务进行专项检查,由公安机关调查忙建林下落,检察院介入,经专项检查组检查,形成专项资金报告,发现忙建林涉嫌挪用单位资金30万余元,册亨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8日进行初查,同日经检察长决定立案侦查,同年12月14日,忙建林在其亲属的带领下,主动到检察院投案,交代挪用公款30余万的事实,同时还主动交代其受贿3.5万元的事实。(6)、现金支票存根及发票:载明忙建林挪用本人经手保管册亨县弼佑乡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库存结余资金107341元的情况。(7)、借据:载明忙建林借用册亨县弼佑乡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公款77230元的情况。(8)、册亨县农村信用社现金支票3张、天地药业收款收据、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转账凭条:载明忙建林挪用册亨县弼佑乡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支付12万元给天地药业及已偿还3万元的情况。2、证人证言(1)罗成芝证言:我于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兼任单位的财务,2013年单位已经没有库存结余现金了,从2014年开始,忙建林说要购买单位耗材、做广告、审车等,就叫我多次从单位的账上取钱给他,后他拿了一部分票据来报账,没有拿票据来冲账的、结余的钱就在忙建林那里,成单位库存结余现金,他拿钱去办事也没有打条子给我,所以忙建林那里还有多少库存结余现金,我也不清楚。12张就餐费4035元,实际发生,但忙建林没有拿来单位冲账。2015年8月12日忙建林借款26000元,到期后一直未归还,但在2015年10月已经拿去做账,作为单位的库存结余现金。2016年1月29日忙建林叫我打款34000元到他的个人账户上,至今忙建林也没有拿相关票据来单位冲账。从县财政局、审计局、计某的专项检查报告看,截止2016年11月2日,弼佑镇卫生院库存现金结余共计107441元,忙建林2015年8月借款26000元已经做账,包含在107441元库存现金结余之内,忙建林2016年1月借款34000元,因为没有做账,不含在107441元之内。(2)杨显桃证言:我的工作职责主要是每个月定期将收到的医药款存到对公账户,忙建林总共从我这里借有八笔借款,共33208元,至今未还,也没有拿票据来冲账。(3)霍大印证言:2014年大学毕业后在弼佑镇卫生院工作至今,2016年6月后兼任财务工作,忙建林以用来做公务开支的方式从我这里分三次借了14057元,至今未还,也没有拿票据来冲账,已交审计局审计了。(4)周雄证言:2015年,弼佑镇卫生院欠公司药款,2016年2月的一天,忙建林说为方便他到卫生院做账,领出钱来付欠公司的药款,让我开一张12万元的收款收据给他,后我向天地药业册亨县负责人景某请示,同意后,我就按照忙建林的要求开具收据,但忙建林一直未付款,到2016年11月4日,一个自称是忙建林某的人打电话给我说要帮忙建林还钱,我就把我的信合卡发给他,当天我收到了3万元。(5)李锋证言:2006年至今我一直在册亨县承办室内装修,2013年年底帮忙建林装修位于册亨县者楼镇祥瑞小区C2-504号的房屋,2014年年初装修好,忙建林在2015年12月后才分五六次付清装修款,总共13万元左右,都是现金。(6)忙应贤证言:我是忙建林的堂叔,我们关系比较好,2016年11月4日左右,我帮忙建林还其尚欠天地药业的欠款3万元,是打款到周雄的账户上。(7)忙文坤证言:我是忙建林的小叔,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我和忙应贤帮忙建林打有一笔3万元的欠款到册亨县天地药业公司周雄的账户上。(8)覃美证言:2012年至今,我在册亨县从事美发行业,和忙建林是男女朋友关系,忙建林跟我借了共计19.5万元。(9)覃春兰证言:我和忙建林在2011年11月离婚,离婚后和我借了42万元,用册亨县者楼街道办祥瑞小区C2栋504的房屋抵押给我。(10)蒙美祥证言:我与忙建林是姐弟关系,2008年忙建林跟我借有5万元,2013年左右,我在湖北石家庄做生意时,忙建林想跟我一起做,就转账8万元给我,后因没有做成,就准备打8万元还他,忙建林说之前还欠我5万,只还给他3万元就行了。过后,忙建林又多次向我借款约24万元。(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忙建林供述:国家每年都要拨几十万基药补助款、公共卫生等服务项目工作经费到我卫生院对公账户上,还有我院的门诊营业收入也存入单位对公账户上,从2013年底至今,我一是通过写借条借支单位现金用于个人事务开支;二是单位的门诊营业收入到我手上后,没有存到单位对公账户上,而是写借条交到当班医生手上后把营业收入的现金用于个人事务开支;三是我院的库存结余现金是由我保管的,我分多次挪用用于个人事务开支;四是伪造我院财会人员的签名后,自己开现金支票支取应付给册亨县天地药业公司药款12万元用于支付房屋装修款。总共挪用单位公款30余万元,因时间长,笔数多,现在记不清了,数额以票据及法庭核实的为准,挪用这些公款都用个人平时生活开支。二、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忙建林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收取天地药业册亨中转站负责人景某贿赂共计人民币35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一)、2015年1月的一天,天地药业册亨中转站负责人景某为了能让册亨县弼佑乡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能向该公司购买药品,来到册亨县利悠快捷酒店向忙建林行贿20000元,忙建林将钱收下。(二)、2016年1月的一天,天地药业册亨中转站负责人景某为了能让册亨县弼佑乡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能向该公司购买药品,来到册亨县者楼镇祥瑞小区忙建林家中向忙行贿15000元,忙建林将钱收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销售药品明细账单:载明2010年5月至2016年12月天地药业公司向册亨县弼佑乡卫生院销售药品总计金额为2378111.16元。2、证人证言景某证言:2011年至今,我任黔西南州天地药业贸易有限公司册亨中转站负责人,2017年1月在县卫计局划分供药区域之前,基本上都是由各卫生院的院长决定在哪家公司进购药品,册亨县有供药资格的就是我公司和希尔康药业公司两家。2015年年初的一天,我电话联系忙建林后,在册亨县利悠快捷酒店一房间,我拿出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现金递给忙建林,并跟他说了一些感谢他照顾生意的客套话,他推托一下就收下了。第二次是在2016年年初的一天,我电话联系忙建林后,到他位于册亨县祥瑞小区的家里,讲了几句客套话就把我事先准备的1.5万元现金递给他,他推托一下就收下了。送忙建林3.5万元,是因为以前弼佑镇卫生院的院长姓王,一直没在我公司进购过药品,忙建林任院长后,在我公司进购药品,一是为了感谢他在我公司进购药品,二是我希望他以后继续选择在我公司进购药品,加上当时我听说希尔康药业的负责人是弼佑镇的人,也在说服忙建林从希尔康药业进购药品。我觉得送点钱给忙建林可以和他打好关系并争取到他对我公司生意上的支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忙建林供述:2015年年初的一天,景某到我住的册亨县利悠快捷酒店房间闲聊一会,他就从他随身携带的挎包里面拿出一个牛皮纸信封递给我,并说感谢我卫生院在他那里进药,照顾他的生意,而且他们上面的总公司也有这样一笔钱,鼓励他们发展好药品生意,我推脱一下就将牛皮纸信封收下了,之后景某就离开了酒店,后我打开信封看,里面有2万元人民币。第二次是在2016年年初的一天,我在册亨县祥瑞小区C2-504的家中,景某电话联系我后到我家,闲聊了一会,景某从随身携带的挎包里面拿出一个牛皮纸信封给我,并说和上次说的一样的话,他离开我家后,我打开信封看,里面有1.5万元人民币。景某之所以送3.5万元给我,是因为我2009年负责弼佑镇卫生院以来,我一直让弼佑镇卫生院在册亨县天地药业公司进购药品,景某为了感谢我照顾他的生意,让他赚到了钱,才拿钱送我。我卫生院购药流程是先在贵州省药品采购平台网上下单,配送商(册亨县天地药业公司)收到订单后,一般在第二天就把药品送到我院,我院的药房管理人员清点签字,后我院的财务人员找配送商要收据,用收据做账后把药款打给配送商,配送商才开发票给我院。2012年至2013年,我卫生院在册亨县天地药业公司进购药品,每年约花费70万元左右;2014年至2015年,每年约花费50万元左右。册亨县的供药商只有天地药业公司和希尔康药业公司两家,因景某和我的关系比较好,又送过钱给我,且天地药业公司的药品种类比较全面,所以我都选择在天地药业公司进购药品。因为我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很多钱,这些小额贷款公司使用威胁我人身安全、扰乱我工作生活环境的方式逼迫我还钱,我跑出去是为了逃避他们;另外一个原因是因为我挪用了大笔单位资金,害怕事发后被司法机关处理,所以就藏匿到外地。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忙建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304571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忙建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本案中,被告人忙建林同时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挪用单位公款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主动交代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且其亲属已退还部分赃款,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忙建林同时犯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忙建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忙建林违法所得赃款309571元,其中274571元,责令退回被害单位;3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建坤审 判 员 梁朝正人民陪审员 黄顺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古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