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蔡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88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聪,男,1994年6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某岸诉刑诉[2017]1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于2017年7月25日决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方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0时17分,被告人蔡聪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黑色福特蒙迪欧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江岸区沿江大道武汉关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蔡聪体内酒精含量约为191mg/100ml。经鉴定,蔡聪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9.5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蔡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的证言,呼气酒精检测报告,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小型汽车鄂A×××××车辆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蔡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聪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蔡聪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聪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正武审 判 员 吴丰敏人民陪审员 丁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祝先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