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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4138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城厢镇孙从验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孙从验杂货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4138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093630-3。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市城厢镇孙从验杂货店,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南园路南园商住楼38#1038、2038。经营者:孙从验。本院在审理原���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城厢镇孙从验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胡兴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若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