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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8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陈力、凭祥市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力,凭祥市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8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陈力,男,汉族,1972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凭祥市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唐重毅,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力与被执行人凭祥市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凭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481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力已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债权0元,未执行债权本金855315元及相应利息。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凭祥市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产但因未完成验收不宜强制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建师人民陪审员  凌振森人民陪审员  农仁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仕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