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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隆回电广网络有限公司与隆回县财政局、邵阳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回电广网络有限公司,隆回县财政局,邵阳市财政局,隆回县公安局,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4行初22号原告隆回电广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桃洪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4580938467H。法定代表人郑希华。被告隆回县财政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沿江路298号。法定代表人胡德伟,该局局长。被告邵阳市财政局,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法定代表人谢景峰,该局局长。第三人隆回县公安局,住所地隆回县桃洪镇平安街1号。法定代表人申松能,该局局长。第三人湖南三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308号华盛世纪新城25栋2楼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0742322F。法定代表人滕腾。原告隆回电广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隆回县财政局、邵阳市财政局撤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隆回电广网络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拟通过其他途径协商解决行政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隆回电广网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回电广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隆回电广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国辉审 判 员  魏先禄人民陪审员  赵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马 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