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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易称寿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称寿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40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称寿,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吴川市。2016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住家。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称寿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亮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称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8时许,被告人易称寿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安全标准的粤K×××××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开平市长沙车站出发,途经幕沙路往325国道方向行驶。当天8时许,行驶至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幕沙路新光电讯门口路段,在人行横道停车后再次起步时,碰撞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黄某1,造成黄某1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易称寿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易称寿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1系碾压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易称寿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25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易称寿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黄某2、黄某3、刘某1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经过、收据、道路安全赔偿情况说明、机动车车辆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赔款计算书、谅解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称寿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安全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没有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被告人易称寿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易称寿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25万元,可酌情对被告人易称寿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称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德展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余家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