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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唐凡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凡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刑初386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凡,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山市东坡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7]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凡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日,被告人唐凡和唐潇(另案处理)在眉山市东坡区芙蓉路来运旅社二楼4号房间内,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强拿硬要了被害人刘某手机微信里的100元及VIVOX9手机一部,并逼迫刘某说出了手机密码和微信密码。该手机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51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该手机并发还给了被害人。被告人唐凡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唐凡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2日被监视居住。于2015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眉东价认[2017]4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邓某、王某、苟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唐潇的供述,本院(2015)眉东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唐凡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凡伙同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凡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唐凡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强拿硬要的手机一部已发还被害人,对被告人唐凡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眉东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中以被告人唐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宣告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唐凡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唐凡退赔被害人刘凯凡经济损失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