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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03刑初97号公诉机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杰,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案发前租住四川省叙永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泸纳检公诉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杰涉嫌犯运输、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杰从叙永县出发,前往云南省威信县购买毒品海洛因,并运输回叙永县。当晚21时许,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禁毒民警在叙永县李杰的出租房将其抓获,当场从李杰上衣口袋内搜出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圆柱状海洛因疑似物10个。经称量,净重58.89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2016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杰在叙永县出租房内以48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某、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0克。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杰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东路赵某某的住房内以4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某、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0克。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运输、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杰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杰在叙永县出租房内以48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某、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杰在泸州市纳溪区人民东路赵某某的住房内以4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某、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016年11月30日晚21时许,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禁毒民警在叙永县被告人李杰的出租房将其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李杰上衣口袋内搜出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圆柱状海洛因疑似物10个。经称量,净重58.89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泸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本案案件来源及被告人李杰被抓获的情况。2.常住人口信息、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明被告人李杰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3.被告人李杰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我是2016年11月30日晚上10点左右,在叙永县出租屋内的房间里被公安抓的,被抓的时候在我身上搜出了50个海洛因。我身上的海洛因是四哥打电话让我去云南镇雄帮他拿的,四哥在2016年11月29日16时左右给我打电话叫我去云南镇雄帮他拿货,给我打了18000元,我得的报酬是5000元。11月30日早上我就坐到威信的车在比洗下车,下车后我坐车到水田,从水田骑摩托车到镇雄。我在镇雄拿到货后就在附近把帮四哥拿的货拿出来烤吸了点,然后就坐了辆面包车回叙永。我帮四哥拿货的报酬按照100元1个来算,如果是帮他发零包,就把收到的钱存在邮政银行卡上,四哥把钱转走后多多少少拿点给我。我一共在四哥那里拿了三万多的报酬。我一般在叙永发零包,算起来我一共帮四哥卖了100多克海洛因。叙永的买家有骆驼、张牛儿这些,纳溪的买家有赵某某、高某某、韩某某。大概在11月十几号下午五点左右,我到纳溪,赵某某说在纳溪郑黄粑楼上等我,我拿了十克海洛因给赵某某,高某某也在场,拿给他们后我就走了,钱是在2016年11月29日收到的,我接到赵某某的号码打过来的电话,是高某某的声音说要货,我说你上一批货的钱都没给,高某某就喊我到纳溪把钱给我。我就和我女朋友刘某某一起到纳溪找高某某,找到高某某,赵某某也在,赵某某给我1500元现金,发了500元微信红包,然后赵某某和我、我女朋友一起到附近农商银行,赵某某取了2000元给我,我和女朋友就回叙永了。高某某和赵某某来过我叙永的家,大概是11月初,他们两个来我叙永西外出租房,我女朋友也在家,他们两个跟我买了十二克海洛因,在客厅给他们的,没有收钱,钱是过了十天左右我一个人去郑黄粑楼上找赵某某收的钱,4800元现金。从我身上搜出的毒品上家给我说是60克,我拿货回来后回来烤了一点吃,没有动过,你们抓我的时候从我身上搜出来的就是上家拿给我的,称出来好像是差一毫58.9克。李杰辨认出赵某某、高某某。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和李杰是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11月29日我们两个到纳溪去收账,就是收别人买毒品后欠的钱。买毒品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大概是20天前的一个下午,李杰接了个电话说有朋友要过来,来了一男一女,我和李杰做好饭后,四人就一起吃了饭。耍了一会儿他们要吸食海洛因了,李杰就叫我去卧室,我去了卧室后就听到他们在谈论海洛因的事情,说什么要拿几个,拿多拿少点什么。我后来到客厅后看到桌子上放着一坨海洛因,不清楚数量,那个男的将桌上的海洛因拿去,耍了一会两人就走了。后来在11月29日下午4点左右,李杰接了个电话后喊我一起和他到泸州去一趟,我就和李杰到了纳溪,一个男子把我们带进一间房间。进了里屋,看到里屋有三个人,两个男子,一个女的,大概晚上11点的时候,那个女的给了李杰1500元现金,我和李杰还有那个女的一起出去到ATM机取钱,取钱是我和那个女的进去取的。出来后,李杰喊我把钱装好,那个女的我喊燕姐,具体情况不清楚。2016年11月30日早上李杰给我说他今天要跑云南,把11月29日放在我包里的钱拿了就走了。李杰去云南是买毒品,他给我说他本来要吸毒,没多少钱,就帮别人跑路带毒品。刘某某辨认出赵某某、高某某、李杰。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向李杰买过几次海洛因,李杰是真名,我看到身份证的,他还喊我去叙永耍过,我知道他毒品放在叙永小婆娘家里,家在叙永西城车站旁边那个巷子里面的底楼。2016年11月10号左右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高某某用我手机给李杰打电话说没有东西了,要上去耍会儿,我和高某某就去了叙永。我们到是下午六七点,李杰和他小婆娘来接我们,我们和刘某某一起先回家,李杰去买菜,李杰买菜回来后就拿了两坨海洛因出来给我们看,李杰说这些是拿给别人的,然后我们就从里面分了点出来吃。当时我们没有钱,我就对他说这次先差他的钱,下次一起拿。他就用一把便携式的电子称称了12克多的海洛因,超出12克的我们几个又分来吃了。这12克海洛因的钱是隔了大概十天我和高某某凑了4800元现金给他的,李杰在郑黄粑挨着那里拿的钱,每克400元,12克就是4800元。还有一次是11月十几号,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中午给李杰打电话说拿东西,他下午到纳溪后就在郑黄粑旁边三楼家里来找我,当时高某某也在,拿了10克海洛因给我,是用一个透明塑料口袋装的,我也没给他钱。隔了2、3个星期,11月29日那天,高某某用我手机打给李杰喊他送货,李杰就和他小老婆刘某某一起到纳溪高某某家里来找我们。我拿了1500现金给李杰,又用手机微信转了500元的红包给李杰,然后李杰、刘某某和我一起去银行自助存取款机取了2000元,刘某某拿着钱他们两个就走了。赵某某辨认出李杰、刘某某、高某某。6.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我和赵某某大概是在2016年11月几号的时候到叙永去李杰家里耍的,李杰买菜回来后从他小婆娘的卧室里拿了两坨还是三坨海洛因出来,然后他就拿称来称,称了一坨,好像12克左右,喊我们尝来看。价格是400元一克,一共4800元,当时我们没有拿钱给他。是过了十多天左右,他到郑黄粑楼上来拿的,给了他4800元现金。过了几天,李杰又拿了10克下来,还是在郑黄粑楼上,当时我也在,这10克的价格是4000元,也没有给钱,说的是下一次拿。这4000元是2016年11月29日来拿的,我给李杰打电话喊他拿点东西下来,他说没有什么东西了,要等两天去云南拿货,在29日当天天要黑的时候,李杰和他的小婆娘一起到纳溪,我把他们带到我家里,喊把上一次欠他的钱给他,赵某某和李杰就在那里算账,我看到赵某某拿了现金给李杰还用微信转账给李杰,过了段时间,赵某某和李杰、李杰的小婆娘三个人一起出去了,出去做什么我不清楚。高某某辨认出李杰、刘某某、赵某某。7.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及照片、毒品疑似物取样记录。证实2016年11月30日晚21时许,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禁毒民警在叙永县西外李杰的出租房将其抓获,当场从李杰上衣口袋内搜出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圆柱状海洛因疑似物10个及手机等物,当场进行扣押。经称量,净重58.89克。对其中3.11克进行取样。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30日对李杰租住的位于叙永县西外房间进行搜查,在卧室里搜到疑似账本一个,对账本进行了扣押。8.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泸市)公(物)鉴(理化)字[2016]0475号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从被告人李杰身上搜出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9.调取证据通知书、基础信息、通话清单、交易明细清单、手机提取笔录等。证实赵某某与李杰之间的通话记录以及赵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元给李杰的相关情况。10.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证实李杰在2016年12月1日的人体尿样毒品(海洛因)检测报告中呈阳性。赵某某、高某某于2016年12月21日的人体尿样毒品(海洛因)检测报告中均呈阳性。均系吸毒人员。11.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杰指认出向赵某某高某某出售12克海洛因的地点系叙永县西外的某房间、指认出赵某某用手机微信转500元,还拿了1500元现金的地方系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栽树子的一个民房、指认出2016年11月29日晚上,和赵某某取款的ATM机位于纳溪区新乐镇农村信用社新乐分社、指认出收取赵某某12克海洛因毒资4800元的地方位于纳溪区人民东路郑黄粑楼上;2017年4月25日赵某某指认出与高某某一起向李杰购买12克海洛因的地方系叙永县西外某房间、指认出用手机微信转500元,还拿了1500元现金给李杰的地方系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栽树子的一个民房、指认出取款2000元用于支付在郑黄粑楼上向李杰购买毒品的毒资的ATM机位于纳溪区新乐镇农村信用社新乐分社、指认出与高某某一起向李杰支付4800元用于支付在叙永购买12克海洛因毒资、向李杰购买10克海洛因的地方系纳溪区人民东路郑黄粑楼上;2017年4月25日,高某某指认出与赵某某一起向李杰购买12克海洛因的地方系叙永县西外某房间、指认出看到赵某某用手机微信转500元,还拿了1500元现金给李杰的地方系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栽树子的一个民房、指认出向李杰支付4800元用于支付在叙永购买的12克海洛因,以及与赵某某一起向李杰购买10克海洛因的地方系纳溪区人民东路郑黄粑楼上。12.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李杰所说的“四哥”无法核实,被告人李杰没有前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贩卖毒品的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所指控的运输毒品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杰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应以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数量,被告人李杰贩卖毒品海洛因五十克以上,依法应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李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杰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二、在案扣押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 猛审 判 员  郑余静人民陪审员  缪大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雨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