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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合肥开达机电有限公司、潘文才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开达机电有限公司,潘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开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被执行人:潘文才,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开达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文才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姚海军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周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