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初7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莫良忠与天津津港海运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良忠,天津津港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718号之二原告:莫良忠,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委托代理人:叶俊,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津港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区响螺浙商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陈瑞强。委托代理人:郑维,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莫良忠与被告天津津港海运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莫良忠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良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莫良忠负担。审 判 长 胡建新代理审判员 谭 勇代理审判员 童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鑫维 微信公众号“”